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(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)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,教育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,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,经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、登记,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
为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(以下简称“艺术培训机构”)规范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》《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相关文件,制定本标准办法。一、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标准所称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,是
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(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)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,教育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《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(试行)》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,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,经属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、登记,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